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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票据法》中第四十五条规模很明确,即对汇票的兑付提供保证责任,说白了就是担保!事实上在《票据法》中所规定的保证事项,其归根结底的法律来源是担保法中的第二章,关于保证的定义: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。
因此,你的保证签收就是对该票据的债务到期偿付的担保责任的确认,
银票的开立一般有两种,一是授信开立,一种是担保开立,对于前者票据直接开出来,到银行审批,授信额度内系统批通过;另外一种就是通过类似保证金得方式进行开立,一些很小企业开立票据,银行要其保证金比例很高,但有的企业会说我找个有资质得人给你做保证,希望银行给与开立票据,或者说某类机构给与了此出票人或承兑人保证,承兑人银行也可找人做票据得保证。
从《票据法》的“第五十条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:被保证的汇票,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,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,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。
另外,从“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的追索权: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,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。”看,你要先偿付后再向前追索权。
事实上类似保证业务签收,不仅在票据有,在其他的担保也有,且有类似坑。
通过《票据法》描述,简单说,保证人就是垫背的,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据款的最后兑付人。
关于“出票人提示保证”
承兑人针对出票人的到期付款义务,要求其在发起承兑前,先行发起保证业务,增加保证人,保证在出票人无法支付票款时,由保证人承担付款义务。
本功能实现作为出票人,对所选择的票据向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,要求保证人对票据进行保证。提供“查询选择票据”和“批量导入”两种出票人提示保证方式。
关于”承兑人提示保证
收款人针对承兑人的到期付款义务,要求其在承兑后,再行发起保证业务,增加保证人,保证在承兑人到期无法付款时,由保证人承担付款义务。
本功能实现作为承兑人,对所选择的票据向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,要求保证人对票据进行保证。提供“查询选择票据”和“批量导入”两种承兑人提示保证方式。
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万一签收了保证,该怎么破?
从票据法的“第五十条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:被保证的汇票,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,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,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。(你要提供连带责任!)
另外,从“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的追索权: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,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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